在专业的口腔医院忽颗牙竟然也不会送命,这不可思议的一幕居然再次发生在51岁张女士身上。 张女士曾于2009年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化疗,医院对其展开外科手术等手术后,不料张女士次日丧生。记者上午得知,法院裁决北京口腔医院赔偿金张女士家属28万余元。 张女士是河北高碑店市人。
2009年12月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她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12月8日,医院为张女士展开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除那颗病牙。手术前,张女士签约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未告诉此手术有可能引起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并未告诉怎样防治此病的再次发生及再次发生后采行什么样的措施施救。
张女士的家属说道,2009年12月9日上午,张女士被带回普通病房,她曾经提醒医生双腿针扎形似疼痛,但医生皆并未理会,下午张女士睡觉上厕所时忽然昏倒在厕所,但医院没展开有效地救治,结果不清领自杀身亡。 经过验尸,张女士的死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排便循环衰竭。 家属指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医院没尽到告诉及制订防治方案的义务,为张女士实行的仅有为三个小手术,用于普通的静脉针输液才可,而医院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放血、撤去导管受损大静脉,没同意患者或家属表示同意,违背了涉及技术规范,正是医院近于不负责任的不道德造成了患者的丧生。
于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拒绝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87万余元。 回应,北京口腔医院坚称,患者丧生是其自身疾病造成,医院不不存在罪过,患者丧生与医院的医疗不道德没因果关系,因此不表示同意赔偿金。 ●法院裁决 口腔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诉讼过程中,此案经司法鉴定,确认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有股静脉撤去针的护理操作者不存在瑕疵或罪过,该瑕疵或罪过与张女士术后经常出现肺动脉栓塞最后丧生的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指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医疗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分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不应根据其罪过程度对于给原告所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金。据此,法院裁决医院保险费原告各项损失总计28万余元。 医院上告该裁决,裁决至二中院。
据报,该案目前在法院的主持人下,早已展开了庭前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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